關于征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構建區域創新中心的實施意見》需補充說明內容的通知
關于征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構建區域創新中心的實施意見》需補充說明內容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科技政策落實年”貫徹落實工作,更好發揮科技政策的導向作用,規范科技政策執行行為,促進財政獎勵資金使用效益的提高,做到科技政策明晰、操作可行,現針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構建區域創新中心的實施意見》(呼政發〔2021〕4號)(附件1)實施過程中需進一步明確的情形,公開征求意見。
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填寫《政策補充說明意見建議表》(附件2),于8月26日前書面反饋至市科技局。逾期未反饋視為無意見和建議。
聯系人:政策法規與監督科 常銳 張重慶
聯系電話:6621293????? 傳真:6373671
電子郵箱:hskjjzcfgk@163.com
附件: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構建區域創新中心的實施意見》(呼政發〔2021〕4號)
2.《政策補充說明意見建議表》
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局
2022年8月18日
附件1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
構建區域創新中心的實施意見
呼政發〔2021〕4號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林格爾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扎實推進“科技興蒙”行動,現就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構建區域創新中心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內蒙古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持續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優化全市科技創新生態,增強科技創新資源服務能力,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為首府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撐。
二、加強創新平臺載體能力建設
(一)支持科技園區、特色產業化基地等創新載體建設
對新獲批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一次性給予500萬元獎勵支持;對新獲批的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范區、農業科技園區、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一次性給予300萬元獎勵支持;對新獲批的自治區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園區(基地)、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支持;對新獲批后首次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市級科技園區(基地)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支持。
對經我市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推薦后認定的科技型創新載體,比照上款同級別獎勵給予一次性支持。
(二)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等建設
對新獲批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示范基地、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支持;對新備案的國家專業化眾創空間、新獲批的自治區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支持;對新獲批后首次自治區績效評價優秀的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一次性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支持。
(三)支持研發機構建設
對批準建設的國家、自治區技術創新中心,依照自治區的支持方式,給予1:1的配套經費支持。
對批準建設的自治區新型研發機構,依照自治區的要求,給予相應的配套經費支持。
對新獲批(備案)的國家、自治區級企業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研發機構,一次性分別給予200萬元、50 萬元獎勵支持;對新獲批(備案)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支持;對新獲批的市級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支持。
三、支持以企業為主體開展創新活動
(一)支持企業創新發展
對獲得自治區獎補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支持。
對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入庫的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經市科技局首次推薦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支持。
(二)支持企業申報各類國家科研項目
對獲得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支持,在本地實施并通過驗收,其所獲國撥資金在200——500萬元(含500萬元)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研發經費獎勵支持;其所獲國撥資金在500萬元——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研發經費獎勵支持;其所獲國撥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研發經費獎勵支持。
(三)實施研發投入獎補政策
對獲自治區研發投入財政資金獎補的,按其所獲自治區獎補金額給予1:1的研發經費獎勵支持。
(四)支持科技服務機構發展
對新獲批后首次自治區績效評價優秀的自治區科技服務機構,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支持。
四、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一)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對圍繞我市重點產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實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5%的比例,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獎勵支持,連續支持不超過3年。
(二)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與基地建設
對新獲批的國家級和自治區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一次性分別給予300萬元、100萬元獎勵支持。對新獲批后首次自治區績效評價優秀的自治區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支持。
對高校院所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或基地內落地轉化科技成果給予50萬元——200萬元獎勵支持。
(三)加強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建設
對新獲批后首次自治區績效評價優秀的自治區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支持。
(四)鼓勵制(修)訂技術標準
對已正式頒布實施,經我市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國際、國家、行業和地方技術標準制(修)訂單位給予獎勵。作為第一起草單位的,分別一次性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5萬元的獎勵支持;作為第二起草單位的,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3萬元的獎勵支持。同一單位、同一年度最高獎勵2個技術標準。
五、構建開放合作新格局
(一)加強合作基地建設
對新獲批的國家、自治區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支持。
(二)支持組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或產學研聯合體
對新獲各級科技部門批準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或產學研聯合體,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支持。
(三)鼓勵企事業單位建設院士專家工作站
對新獲批的內蒙古自治區院士專家工作站,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支持。
六、強化創新人才激勵獎勵
(一)對新獲得國家及自治區科技獎的成果和個人進行配套獎勵
對呼市企事業單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及相關人員,一次性給予國家獎金額等額的獎勵支持。
對經我市提名并獲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的成果(包括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對我市獲得自治區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自治區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的個人,一次性給予自治區獎勵金額等額的獎勵支持。
(二)創新科研人員評價激勵機制
構建多元化人才考評體系,把知識產權、成果轉化和服務成效作為人才評價的重要指標,將評價結果作為事業單位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三)強化對擁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才激勵
鼓勵企業對科研人員實施股權、期權和分紅激勵,國有企業對科研人員的股權激勵或現金分紅激勵支出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
七、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
(一)推進科研機構體制改革
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鼓勵高校、科研院所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改革。允許高校、科研院所設立企業性質的技術轉移機構或委托國有資產管理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二)賦予科研人員更大自主權
項目負責人可按規定自主調整科研團隊,在不降低研究目標的前提下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報項目主管單位和歸口管理單位備案。簡化項目經費預算編制,項目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可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自主權,項目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
(三)改進項目資金撥付方式
探索建立財政科研資金直接撥付承擔單位的機制。允許預算單位將承擔的科研項目資金按照有關規定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保證科研事業單位研發工作有序開展。
(四)擴大科技計劃項目對外開放
綜合運用擇優委托、揭榜掛帥等方式,拓展科技計劃項目來源。支持區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牽頭承擔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建立市級財政科研資金跨市、跨級使用機制,允許產學研聯合項目資金撥付至非市屬牽頭單位或參與單位。
八、加強組織領導和資金保障
(一)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于每年四季度牽頭組織《實施意見》的政策兌現工作,相關委辦局根據工作職責,對符合《實施意見》要求的兌現事項進行審查,附認定文件等佐證材料一并行文推薦至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匯總各委辦局推薦的兌現名單,形成擬兌現名單向社會公示。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市人民政府研究審定,于次年兌現。
(二)加大科技創新財政資金保障力度,對本《實施意見》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九、附則
(一)為確保新舊政策有效銜接,本《實施意見》兌現對象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構建區域創新中心的實施意見(試行)》(呼政發〔2018〕18號)失效后新獲認定或新達到規定條件的各級各類主體。
(二)當年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重大責任事故、群體性事件,已列入誠信“黑名單”和“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不享受《實施意見》的獎勵政策。
(三)不重復獎勵。同一事項不可多頭申報,已獲我市市級財政性資金獎勵的項目不予重復獎勵。
行政機關不予獎勵。
(四)本《實施意見》由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五)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構建區域創新中心的實施意見(試行)》(呼政發〔2018〕18號)同時廢止。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
來源:呼和浩特市科技局